【 禁酒令 】

19世紀中期,美國一些地方開始用法律手段約束喝酒者。1846年,緬因州首先通過了官方禁酒令,其他一些州效仿。禁酒運動開始官方立法階段。進入20世紀以後,立法禁酒的潮流漸成氣候。1905年的時候有三個州宣告酒是非法,1912年增加到九個,到1916年時,48個州里有26個禁止酒的買賣。
借著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機會,美國政府最終在1920年1月17日憲法第18條修正案生效日開始執行,由聯邦禁酒探員(警察)執法推行禁酒令並進一步加強了聯邦政府的權力。
在小羅斯福就任總統後,1933年4月7日,寇倫-哈里森法案(Cullen-Harrison Act)通過,容許合法售賣酒精含量3.2%的飲料。同年12月5日憲法第21條修正案通過,廢止了憲法第18條修正案。
資料及圖片 摘自網路
#禁止酒駕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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